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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10年01月16日 11:3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结合公开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开学院学生,从入学到修完学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和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

(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遵守学校、学院管理制度;尊敬师长,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生入学报到时应与学院签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章在册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学院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学院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证书

第十条 公开学院学制:学年制;学生实行住读制,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考试计划集中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考试计划的要求,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试及学院组织的校内考试,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的,可获得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需按照学院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学习,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符合相关条件者,可获得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分为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其中:考试成绩为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考或学院组织的委考和实践考核课程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综合评价成绩为课堂出勤、作业、课堂表现及各门课程的平时和期末考核等各方面综合评定的成绩,占总成绩的30%。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统考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继续参加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该门课程的考试。委考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以与下一届学生一起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该门课程的考试,委考课程不安排补考。实践考核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院每年9月份组织的补考,或者参加学院组织的下一年度的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 对于学院组织的考试,学生应正常参加考试,学生缺考的,该门课程无成绩。考试作弊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并按《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缺考或作弊者,均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下一年度的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报读各专业时,应慎重选择就读专业,开学后,对专业一般不再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学院审核同意,方可转专业。为了便于组织教学和学生学习,转专业的各种手续应在开学后二周内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三)根据有关校规校纪给予责令退学处分者。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对于退学学生的退费问题,按照学院退学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仅适用于公开学院的学生;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并经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止学习接受治疗或休养期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并经学院批准者;

(三)非毕业班学生或毕业班学生在非毕业学期,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习任务者;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不办理该学年学宿费的退费手续,但须持有关证明,交还向学院借用的物品并结清水电费用;复学时不再交该学年学宿费。

第二十三条 休学次数: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办理一次休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年。即以学生办理休学时间起算,至第二年同一时间返校办理复学手续为止。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三)对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政治复查,如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自学考试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登记,并获得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我校副署的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符合自学考试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教学时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相关条件者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明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全体学生都有义务配合学院,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爱护公共财务,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和学习。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反映。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成立基层团学组织,并在校学工部(处)、校团委和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但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

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的“第二课堂”,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志向的同学组成的学科学、学知识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的群众团体,开展的活动必须有益于同学的身心健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院将封闭宿舍楼,不安排学生在校内住宿。

第五章 考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该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各种活动,并且实行考勤,考勤结果定期公布。

第四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假在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下,交辅导员审核后,由学生所在系副主任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内,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后,交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四周以上的,由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报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

(二)学生确因有急事、急病不能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打电话向辅导员口头请假。返校后须及时补写假条报辅导员及有关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时数多少除批评教育外,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惩情况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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