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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关于应届毕业生自主就业实习的规定

日期:2010年01月16日 11:3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部分应届毕业生拟于在校期间提前走入社会,自主安排实习,同时希望在实习期间保留考籍、参加相关考试、获取相关证书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开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开学院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应届毕业生在非毕业学期申请实习的,必须已通过所读专业主干课程的60%科目。

第四条 学生申请就业实习必须提供实习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实习的起、止日期,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学生凭实习单位证明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以下简称《实习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家长签名同意后,交所在班辅导员初审签字,由所在系主任或副主任复核签字。一份《实习申请表》与单位证明一起留存学生所在系备案,另一份在学生实习结束时,由实习单位签署实习意见后,带回所在系存档。

第六条 毕业学期的实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非毕业学期的实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实习手续,以外出“就业、实习”为名,不到校上课的学生,均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自主实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照常缴纳。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需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我院声誉、形象等不良行为,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条 学生个人对在自主安排实习期间出现的安全问题(包括病、伤、意外事故、各种经济、身体、精神损失等)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如需住在校外的,要在《实习申请表》上注明;仍需住在学院宿舍的,须严格遵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按时返校、就寝。

第十二条 学生在自主实习期间,应定期向辅导员汇报自主实习情况,密切留意相关的教务、考务信息,自主完成课程的学习,按时办理报考、办证等手续,按时参加考试,如因个人原因,错过报考、办证、考试等时间,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实习申请表》上的实习截止日期返校,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所在系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在自主实习期间,提前结束实习的,须于结束第二天返校报到,否则以旷课论处;如因故要更换实习单位,须及时返校重新办理实习手续,实习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实习期限。

第十五条 如学生实习结束日期为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寒假的,不予顺延,学生须在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回所在系报到。

第四章其 它

第十六条 作为专业课程的实习,学生还须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实习鉴定表》,提交实习报告,由所在系评定成绩,通过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后作为该门课程成绩。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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