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营造安全、卫生、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对公开学院所有学生宿舍的管理。
第一条 学生及来访者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如有特殊情况,经生活指导员同意并出示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
第二条 禁止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超过学院规定的熄灯时间仍逗留在他人宿舍者,视为留宿。
第三条宿舍床位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占用、转让床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的须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 调换宿舍办理原则:同一住宿标准、相同年级才可办理。
(二) 调换宿舍办理程序:
1、个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2、辅导员签署意见,本系副主任审核并盖章。
3、学工办学生生活指导部统一调换。
第四条 当学院对宿舍进行有计划地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学院安排,积极配合搬迁,不得无故拖延或强占宿舍;毕业生要文明离校,并按学院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如不按规定时间搬迁或搬离宿舍而造成物品丢失的,其责任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之间应团结互助,相互尊重,以礼相待,遵守纪律,不粗言恶语,不吵架斗殴,不喝酒闹事。
第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1:00,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2:30统一关照明灯;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回宿舍,按时就寝。在此时间之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者必须向校卫及生活指导员出示学生证或胸卡,说明原因,并如实填写《晚归登记表》;熄灯之后,原则上不准出宿舍楼和校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出去的,须同时在宿舍楼值班室和校门处登记,并填写《学生深夜外出保证书》,无充分理由晚归或外出者按违纪论处。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准带宠物进入宿舍;禁止在宿舍楼内及宿舍楼周围踢足球、溜旱冰、打篮球、排球、网球等;禁止在宿舍打麻将、赌博、吸毒;禁止传播反动或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
第八条 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休息时间禁止在宿舍及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打游戏、大声打电话或故意早起、晚归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条 各宿舍应设立舍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坚持每天整理内务,打扫宿舍卫生,保持宿舍整洁、美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在墙、门、窗、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禁止随地倒剩饭、剩菜或污水;禁止在宿舍楼走廊、楼梯乱放鞋、鞋架、水桶、自行车、摩托车或堆放其他杂物。禁止往楼下丢物品、倒水等。
第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将私人的床、桌、椅带进宿舍,不得擅自移动书桌、床铺。禁止在宿舍私自安装空调等物业设备。
第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学院公共财物,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损坏公共财物者,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禁止私自在宿舍派发或张贴带商业性质的传单、广告;禁止在宿舍经商或进行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禁止在宿舍、走廊等公共场所煮东西、烧杂物、放鞭炮、点蜡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宿舍。
第十四条 不需要饮用热水时,应及时关闭饮水机电源。
第十五条禁止私自拉网线、安装ADSL、安装联机游戏线路。
第十六条禁止私自改装电路、私接电源;禁止私拆、改装电风扇;禁止在风扇上挂蚊帐、晾衣服等。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电熨斗、电热棒、电炉以及其他500W以上(含500W)的高功率电器。
第十八条学生应爱护消防安全设施,禁止私自使用消防用水;禁止挪动、损坏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应按时交纳家具押金和水电费。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觉遵守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事故的,追究本人事故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条例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