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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继续教育(公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19年09月27日 12:0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开学院学生,从入学到修完学业在校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
(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院声誉和学院合法权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生入学报到时应与学院签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章  在册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报读我院的新生,严格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学院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学院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证书

第十一条  公开学院学制:学年制;学生实行住读制,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考试计划集中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考试计划的要求,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试及学院组织的校内考试,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的,可获得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需按照学院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学习,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符合相关条件者,可获得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分为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其中:考试成绩为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考或学院组织的委考、实践考核和考查课程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综合评价成绩为课堂出勤、作业、课堂表现及各门课程的平时和期末考试等各方面综合评定的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综合评价成绩在校期间和离校三年内有效)。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统考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继续参加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该门课程的考试。委考课程不及格的,符合规定时间内的学生可以与下一届学生一起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该门课程的考试,委考课程不安排补考。实践考核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院每年4月份或10月份组织的补考,或者参加学院组织的下一年度的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  对于学院组织的考试,学生应正常参加考试,学生缺考的,该门课程无成绩。考试作弊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并按《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缺考或作弊者,均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下一年度的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报读各专业时,应慎重选择就读专业,开学后,对专业一般不再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学院审核同意,方可转专业。为了便于组织教学和学生学习,转专业的各种手续应在开学后二周内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三)受学院责令退学处分者。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报到者。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退学学生的退费问题,按照学院退学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自学考试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登记,并获得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我校副署的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符合自学考试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教学时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相关条件者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明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体学生都有义务配合学院,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反映。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成立基层团学组织,并在校学工部(处)、校团委和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但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的“第二课堂”,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志向的同学组成的学科学、学知识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的群众团体,开展的活动必须有益于同学的身心健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院宿舍楼统一维修维护,不安排学生在校内住宿。


第五章  考  勤

第四十条  学生应该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各种活动,并且实行考勤,考勤结果定期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假在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下,交辅导员审核后,由学生所在系副主任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内,由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四周以上的,由学生所在系主任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
(二)学生确因有急事、急病不能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打电话向辅导员口头请假。返校后须及时补写假条报辅导员及有关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对于旷课、晚归的学生,根据时数或次数多少除批评教育外,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与程序,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惩情况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原《公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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