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继续教育(公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继续教育(公开)学院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院)章程和规章制度、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责令退学。
第七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一般为6个月。
(二)记过一般为9个月。
(三)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
处分期限从学院正式发文之日起计算。受处分学生学业结束时不满上述期限的,处分期至学业结束时终止。
前一违纪处理解除前再次违纪的,违纪解除延后至新违纪处分期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承认错误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违纪事件的。
(四)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或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六)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四)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
(五)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赔偿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再违纪处分时,加重一级处分;曾受过一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受二次违纪处分者,处分期内,再违纪处分时,一律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责令退学处分的,应当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在本院参评违纪时所在学年度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应当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十四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国家、学校、学院、他人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四)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六)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七)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院视其影响及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制作、传播涉恐涉暴、颠覆国家政权、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妨害学校、学院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内容淫秽、造谣惑众、邪教、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院声誉等宣传品,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或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属参加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属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五)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属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策划、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属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参与其他扰乱公众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八)进行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的,属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属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刺激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或造成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人受伤,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或参与打群架(三人及以上)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六)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为首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参与且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但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事件终止后又施行报复行为或威胁恐吓被害人及证人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工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项者加重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应根据过错承担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相关费用,并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以偷窃、诈骗、抢夺、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用国家、学校或他人财物的,除应退回全部财务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涉案价值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二次(含二次)以上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五)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七)为行为者提供帮助或事发后进行包庇,隐匿非法财物的,以共同违纪论处;共同违纪学生的个人涉案金额以涉案总价值计算。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超过500元但不足5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价值超过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了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4.损坏文物、古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产看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和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业相关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参加我院组织的委考中有违规行为,除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学院还将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在考场内不听劝阻,吸烟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除个别课程有特别要求外,未将通讯工具或有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且放在指定位置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或将试卷带离考场的;
8.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7.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事实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在一学期内累计达到或超过30学时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60—6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70学时(含70学时)以上的,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五节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住宿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住宿区私接电源、改动电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住宿区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改动电路、吸烟、使用明火等引起失火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学院禁止使用的高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乱扔、砸东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六)在住宿区悬挂、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打篮球、排球或踢足球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妨害住宿公共秩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住宿区哄闹、喧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策划的首要分子,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休息时间在学生宿舍内吹、拉、弹、唱、玩计算机、打电话、视频聊天或故意早起、晚归等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宿舍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内进行商业盈利性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住宿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调换、转租床位和房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或到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三)翻越围墙进出校园或进出宿舍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装家电、设备或损坏宿舍家具、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区内饲养动物、昆虫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妨害工作执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门禁制度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晚归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周日至周四23:00--02:00、周五至周六00:30-2:00期间回学生宿舍为一般晚归,在02:00-06:00期间回学生宿舍视为严重晚归,一学期内一般晚归记录累达到或超过3次,或严重晚归记录累计达到或超过2次者,应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一般晚归记录3次或严重晚归2次,给予警告处分;
2.一般晚归记录5次或严重晚归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般晚归记录7次或严重晚归4次,给予记过处分;
4.一般晚归记录9次或严重晚归5次,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二)利用伪造、顶替等手段虚假登记晚归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晚归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表、传播虚假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网络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学校或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公开、传播保密文件,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研究数据、图片等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网络扫描软件等恶意程序,攻击、扫描、入侵网络或计算机系统,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影响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移动终端正常使用、影响公共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非法获取公共计算机系统或他人数据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五)利用系统漏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盗用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利用网络制作、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接外网或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其他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按照以下情形应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经教育不改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乱扔杂物脏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会场、食堂等)哄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燃放鞭炮、烟花或在哄闹过程中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按照以下情形应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网页或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四)往他人身上或画像上涂抹污秽物,用下流言语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它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按照以下情形应分别给予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八节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纪调查中,作伪证、诬陷他人、妨碍调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故意妨害学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其它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按照以下情形应分别给予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殴打他人或教职工,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贩毒、吸毒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组织、策划赌博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责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 处分权限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任、学工委成员、保卫办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审查与督办。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
(一)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授权系部作出处分决定。
(二)实施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实施责令退学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系部违纪处理委员会工作,审查系部违纪处理委员会所经办违纪处分案件。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认为系部的处分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时,可以发回系部重新办理或直接纠正。
第二节 处分决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实施违纪处理,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调查取证。给予学生处分,由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处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系部的,由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系部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向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0个工作日为限。
(二)处分决定。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属于系部权限处分的,由系部违纪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与办文。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分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发文;确认系部处理意见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系部给予变更;系部坚持原处理意见的,提交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应当将材料退回系部。
属于学院权限范围的,由系部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具体拟处分意见,将《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的,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相关材料提交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给予责令退学处分的,经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办理决定书。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后,学院应当及时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系、就读专业、学号或准考证号等基本信息及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等,并告知学生申诉途径和期限等。
(四)送达。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10日内由系部将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代表人,并由学生或者代表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的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和学院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节 处分解除
第四十一条 处分期满,依据处分种类对学生实施处分解除:
(一)对学生作出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处分期内学生无违纪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二)对学生作出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内学生无违纪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系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可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并办理解除处分决定发文。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载明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就读专业、学号或准考证号等基本信息及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解除处分 的决定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做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后,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将处分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档案部门还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校察看,一般延长6个月;在察看期再次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四条 被责令退学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发文公布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因参与群体性事件被责令退学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发文公布当天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院保卫部门和后勤部门给予强制办理。被责令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并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对处分决定予以公告,记过以上(含记过)的决定应当全院范围内公告,记过以下决定应当在违纪学生所在系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低于5日。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节 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继续教育(公开)学院学生申诉条例》执行。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全日制培训的学生、大学预科部的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不指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期限的计算,应从发文日期开始计算为第一天。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院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